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吉林市交通局决定,将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水路运输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吉林市公路管理处、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吉林市地方海事局、吉林市运输管理处、吉林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
委托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以吉林市交通局的名义实施上述交通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由吉林市交通局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行为由受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报告执行情况。
特此公告。